上海失独生二胎,上海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次数: 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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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2、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3、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4、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5、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7、准备材料

8、下列证明材料,需经办理民警选择后提供:

9、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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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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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2、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3、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4、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5、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6、办理医保

7、根据居保政策规定,上海市的新生儿报入本市户籍后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其个人账户自缴费的次月1日起建立。

8、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建立账户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零星报销。因此,姜先生可在孩子建立居保账户后的规定时间内,携带孩子的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医保卡、《就医记录册》、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等材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受理代办)申请审核报销。

9、新生儿参加居保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保支付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保支付50%。

10、另外,居保少儿住院(急观)医疗实行划区定点,患儿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凭住院结算证明单、医疗证等由医院记账结算,可以享受个人自负50%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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